南教发〔2018〕26号
各镇(区)中心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县直各学校(幼儿园):
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初等学校后勤管理工作的意见》和《湖北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等文件精神,切实保证学校食品质量,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师生健康,促进全县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现就规范学校食堂粮油采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1、粮油实行定点采购管理。学校食堂粮油继续实行分镇区定点采购,各镇区以镇区为单位、县直学校以校为单位实行统一定点采购。
2、公开确定粮油供货企业。各镇区和县直学校要坚持产品质量标准和就近原则,选择资质齐全、产品质量过硬、服务信誉好的企业参与,通过统一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定点采购企业,并依据合同法与定点企业签订包含食品安全内容的供货协议。同时,将供货协议报南漳县中小学校后勤工作办公室备案。
3、严格执行索证登记制度。采购粮油时,必须索取并保管好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保管好每日供货票据,做好质量验收登记。
食用油质量标准:含有大豆、菜籽、玉米等涉及转基因原材料的产品,说明中必须标注“非转基因”字样;使用一次性开盖壶预包装,产品说明内容齐全,在保质期内。
大米和面粉、面条质量标准:质量等级在一级以上,规范包装,产品说明内容齐全,有生产日期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在保质期内。
4、加强粮油定点工作管理。各镇区中心学校必须加强对辖区内学校粮油定点采购的管理。一是规范财务审批,严把粮油采购关;二是开展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作为对学校和校长年度考核的依据。
从即日起废止《关于深化学校粮油定点采购管理的意见》(南勤〔2012〕3号)。
二O一八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