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常性督导
1.对每所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视情况可随时对学校进行督导。
2.督导事项包括:校务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招生、收费、择校情况;课程开设和课堂教学情况;学生学习、体育锻炼和课业负担情况;教师师德和专业发展情况;校园及周边安全情况,学生交通安全情况;食堂、食品、饮水及宿舍卫生情况;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情况。
二、专项督导
1.对学校实施专项督导每学期不少于1次。
2.督导事项包括:国家、省、市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的工作,县教育局各阶段的中心工作,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综合督导
1.对学校实施综合督导每学期不少于1次。
2.督导事项包括: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学校开展的办学水平综合督导评估工作。
四、协作督导
1.通过责任区内协作督导,责任区之间协作督导,系统内外协作督导三种形式开展工作。
2.督导事项包括:重点、难点、热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