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获得各级各类业务竞赛奖励的教师进行加分,以证书或通报为凭。
⑴ 获省级及以上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6分、5分、4分;
⑵ 获市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5分、4分、3分;
⑶ 获县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4分、3分、2分;
⑷ 获区级一、二等奖的分别加3分、2分。
同类竞赛不同级别所获得的分数以最高级别分数计算,不重复加分,凡颁奖单位不是教育科研或教育行政部门的(如各类学会、丛书、组委会等),降一级加分(下同)。凡参加县级优质课竞赛奖励的上浮一级加分(如获得县级一等奖,按市级一等奖加分)。
二、在各级各类报纸及刊物上发表教学论文、经验文章或教育通讯报道(报道本学校)的,凭用稿通知单或用稿清样加分,国家级每篇加6分,省级每篇加5分,市级每篇加4分,县级每篇加3分。
三、指导学生参加上级有关竞赛活动,获得指导教师奖的,加4分。若竞赛未设指导教师奖,则按竞赛结果为主要指导教师加分,参加竞赛活动获得集体一、二、三等奖的,主要指导教师分别加4分、3分、2分,加分以上级文件通报为依据。学生作品被各级报刊杂志刊用,附有指导教师单位和姓名的,为指导教师加分,县级每篇加2分,市级每篇加3分,市级以上每篇加4分,加分以报刊杂志实物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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