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教育局办公室 作者:安全科 发布时间:2011-6-5 15:58:35
各县(市)区教育(体)局、市直各学校、幼儿园:
一、充分认识学生防溺水常识教育重要性,增强学校安全管理的紧迫感
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充分认识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护学生生命健康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学生防溺水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学生安全常识教育。通过教育,使提高广大学生对私自进入危险水域戏水、游泳危险性的认识,坚决遏制学生溺水事故多发的势头。
二、加强对学生专项防溺水安全常识宣传教育,把各项防范措施落到实处
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学校加强对学生专项防溺水安全常识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通过班(队)会、黑板报、专题报告等形式,以典型事例警示学生,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自觉珍爱生命,远离危险;要严格纪律,明确禁止中小学生私自下水游泳;要求学生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不在无家长或老师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的水域游泳,即使有成年人陪护也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
三、加强学校与家庭、社会的联系,共同做好学生校外防溺水工作
中小学生溺水事故主要发生在校外,发生在节假日及学生上学、放学途中。各地各校要在每次放假前,集中对学生进行游泳安全教育,要切实加强与学生家长、社会的联系,组织和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青少年学生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尽量减少溺水事故的发生;要建立健全各有关部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家长共同参与的各负其责的防范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学生游泳活动的管理,要在江(河)边、湖(水库)边、水塘边等设立安全警示牌,在事故多发地设立游泳安全巡视员或义务监督管理员;要通过印发《告家长书》、召开家长会等形式,加强学校与每名学生家长的联系,增强家长安全意识和监护人责任意识;各学校组织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制定严密的安全预案,严肃安全管理纪律,防止学生私自离开,严防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督导检查,严肃查处责任事故
各地教育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督导检查,通过明查暗访,检查校园内外的安全工作情况。校内的池塘、沟渠要用护栏、围墙或加装盖板等方式予以封闭。对学校建筑工地的坑洼、陡坡等,该回填的要回填,该设警示标志的要立即设立警示标志,管理责任要落实到人头。对因工作不落实发生校内学生溺水事故和校外责任事故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