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县委在全县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统一部署,为进一步推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纠“四风”工作向纵深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八严禁”规定。
一是严禁有令不行。不准在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县各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上态度不坚决,打折扣、作选择、搞变通。
二是严禁无事生非。不准编造、传播虚假消息和不当言论,损害组织声誉、诬陷诋毁他人;不准参与非法上访、越级上访;不准口是心非、做“两面人”。
三是严禁纪律涣散。不准上班不按时、不在岗、干私事;不准会议代会、中途遛会;不准工作日午间、下乡、值班饮酒。
四是严禁慵懒怠政。不准对群众合理诉求简单粗暴、虚以应付;不准在服务企业中“中梗阻”、“推拖绕”;不准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踢皮球”、不负责。
五是严禁奢侈浪费。不准违规公务接待、“精致”走账式公款吃喝;不准私车公养、违规租车;不准开会、上下班公车接送。
六是严禁情趣庸俗。不准参与任何形式、任何场合的“带彩”娱乐活动;不准出入高消费娱乐场所;不准搞封建迷信、追星媚俗。
七是严禁大操大办。不准分批次、多地点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
八是严禁华而不实。不准决策乱拍板、工作假汇报;不准为了迎检过度留痕;不准要求基层横幅、匾牌、标语等过度宣传。
县纪委监委、县委督查室、县委作风办、县政府督查室对南漳县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八严禁”落实情况进行明查暗访、监督检查,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凡违反者,经举报或暗访发现,一律先停职再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等相应处理。同时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单位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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