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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漳县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书记年度工作实绩考核方案》的通知

2016年03月30日 00:50:07 访问量:1004
各镇(区)中心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机关各科室:

为了激励各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书记进一步立足本校实际,创新工作思路,创办特色学校,全面提升办学水平,县教育局决定对各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书记实行年度工作实绩考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长、书记年度工作实绩考核(以下简称“校长实绩考核”)范围包括全县各镇(区)中心学校、高中、初中、中心小学、公办幼儿园的校(园)长、书记(以下简称“校长”)。

二、考核分工

校长实绩考核分两个层次进行,其中镇(区)中心学校、县直各中小学、镇(区)初级中学、公办幼儿园的校长由县教育局直接考核,其他中心小学校长由各镇(区)中心学校组织考核,两个层次考核统一使用本方案。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以本方案和《南漳县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书记年度工作实绩考核量化评分细则》(附后,以下简称《评分细则》)为考评依据。其中“德、能、勤、廉”四个方面的考核,依据《评分细则》进行量化评分。“绩”的考核,镇(区)中心学校包括《镇(区)年度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和《镇(区)中心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两部分,考核成绩各占50%,其他学校按各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实施。

学校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包括9个大项27个小项(见《评分细则》“绩”)。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可根据自身实际,在9大项27小项基础工作以外适当增加工作内容,但必须确保每小项基础工作都有具体内容,不得出现空白点。各镇(区)中心学校应从引导、督促、推动学校落实27项基础工作,促进学校精细化管理、特色化发展,全面提升本镇(区)办学水平的角度制定《镇(区)中心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县教育局将在每年初将各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审核、汇总后集中上网公布。《镇(区)年度教育工作目标考核细则》由教育局各职能科室依据考核责任分工制定,经汇总后上网公布。各学校应在显眼位置公布本校《年度工作计划》,以统一教职工思想并接受教职工监督。

四、考核办法

校长实绩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工作过程考核与工作效果考核相结合,管理干部测评与领导干部测评相结合,教职工测评与考核组复核相结合,工作台帐考核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等办法进行。工作过程考核由考核组根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实地考核学校工作落实情况,其结果占“绩”的70%。工作效果考核由各职能科室按日常管理台帐评分,占“绩”的30%。当某项工作没有按台帐评价效果时,该项工作过程考核按其相应分值的100%计算。具体考核工作按以下方法和步骤进行。

(一)民主测评,总分40

考核期间,由考核人员组织领导干部、管理干部和教职工针对校长在本年度依法履行岗位职责、全面管理学校、执行上级决议、落实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在纪检人员或教职工代表参与下统计核算分数。

1、领导干部测评,满分10

测评镇(区)中心学校、县直学校(幼儿园)校长由县教育局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测评镇(区)初级中学(幼儿园)校长由县教育局领导班子成员和所在镇(区)中心学校主要负责人参加。测评其它小学校长由所在镇(区)中心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测评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三个等次,分别对应3分、2分、1分三个分值,其中优秀人数不超过30%

领导干部测评的计分办法是:

领导干部测评得分=校长个人在该项测评中的累计得分÷该校长在该项测评中可得的最高分×10

2、管理干部测评,满分10

测评镇(区)中心学校、县直学校(幼儿园)校长由县教育局各科室及直属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测评镇(区)初级中学(幼儿园)校长由县教育局各科室及直属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所在镇(区)中心学校相关工作牵头人参加。测评其它中心小学校长由所在镇(区)中心学校相关工作牵头人参加。测评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三个等次,分别对应3分、2分、1分三个分值,其中优秀人数不超过30%

管理干部测评的计分办法是:

管理干部测评得分=校长个人在该项测评中的累计得分÷该校长在该项测评中可得的最高分×10

3、教职工测评,满分20

测评镇(区)中心学校校长参评人员为所属中小学(幼儿园)校长及中心学校全体工作人员,测评中小学(幼儿园)校长参评人员为所属学校全体教职工。参与测评人数不得低于应参加测评总人数的90%

教职工测评按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中的B级指标进行,分完成、基本完成、没完成三个等次,分别对应2分、1分、0分三个分值。年度工作测评计分办法是:

教职工测评得分=校长个人在该项测评中的累计得分÷该校长在该项测评中可得的最高分×20                            

(二)实地考核,满分60

考核组根据《评分细则》和校长自评情况,采取查阅档案、问卷调查、个别访谈、现场勘察、效果评价等方式,考核校长本年度德、能、勤、绩、廉各项表现并量化评分。问卷调查及个别访谈的对象为学校中层正职以上干部及部分教职工代表。

实地考核的计分办法是:实地考核得分=校长个人在实地考核中的累计得分÷100×60

为方便考核组真实掌握校长工作状况,各学校应针对考核项目要求进行必要准备,提交述职述廉报告,准备好必要的文件资料或实物印证。凡不能提供有效印证资料的,按工作没完成处理。

(三)奖惩增减分(增减分以10分为上下限)

校长所在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申报或教育行政部门与其它部门联合申报,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表彰的,按县、市、省、国家依次加1分、2分、3分、4分;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单项表彰的,按县、市、省、国家依次加0.5分、1分、1.5分、2分;受到市、省、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直属二级单位表彰的,依次加0.3分、0.5分、0.7分。同一工作有多个奖项的以最高分计算,不重复计分。中心学校校长考核核算奖励分时,属中心学校获得的奖励直接计分,属所辖学校获得的奖励分按校平均分计分。

纳入挂牌督导的工作项目不能按时完成的,每个子项目扣1分。中小学校长按扣分原值计分,中心学校校长按所辖学校扣分总额的校平均分计分。

校长个人、任职学校(党政同责) 受到县主管局以上通报批评、党政纪处分、刑事处罚的,每项(人)次分别扣1分、2分、3分;学校教职工受到县主管局以上通报批评、党政纪处分、刑事处罚的,学校党政负责人按每项(人)次分别扣0.5分、1分、1.5分。

考核组凭学校及相关管理部门提供的奖惩项目原件,对各学校申报的奖惩项目仔细甄别,确认计算增减分,并留存复印件。

(四)综合审定

考核结束后,督导办要组织教育局各考核指标组集中审核印证资料、汇总各考核区考核成绩,上网公示、接受质询。公示一周期满后,将考核成绩报县教育局审定。

五、考核时间

校长工作实绩考核的考核周期为上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至当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具体考核业务在当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至次年一月二十五日内完成。各校具体考核时间由考核组确定。

六、组织领导

中小学校长工作实绩考核在县教育局统一领导下,由县教育局督导办组织实施。为方便考核,将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分十五个考核区实施。其中,由县教育局直接考核的学校按所在区域划分为城区、丘陵、西南、西北四个考核区。城区包括县直各中小学(幼儿园),丘陵包括城关镇、武安镇、九集镇各中心学校、初中和幼儿园,西南包括肖堰镇、清河区、巡检镇、东巩镇各中心学校、初中和幼儿园,西北包括板桥镇、薛坪镇、李庙镇、长坪镇各中心学校、初中和幼儿园。根据考核工作需要从相关部门抽调原则性强、办事公正、熟悉相关政策和业务的人员组成若干个考核组,分组实施中小学校长实绩考核工作。其它中心小学每个镇(区)作为一个考核区,由各镇(区)中心学校在教育局指导下组织考核。

每年考核开始前,教育局督导办要周密制定实施方案,精心制作考核工具,认真组织人员培训,确保考核指标组人员掌握政策、吃透标准、统一尺度。

教育局各科室及各镇(区)中心学校要依据各自承担的考核任务,科学制定考核细则,建立健全工作台帐,客观公正的实施工作效果考核并按时上报考核成绩。各中心学校、中小学、幼儿园要对照考核方案,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努力完成各项任务,争创工作新业绩。各考核组工作人员要准确掌握考核标准,坚持阳光操作,力求考核结果客观公正。县教育局驻镇(区)的科室负责人要参与和指导所驻镇(区)的考核,其考核结果应报县教育局驻镇(区)领导审批。

七、结果运用

(一)作为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核算依据

中小学(幼儿园)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依据其工作实绩考核结果进行核算。由县教育局直接考核的学校,高中学校作为一个核算单位,县直义务教育学校及县中心幼儿园和县聋哑学校作为一个核算单位,镇(区)中心学校,镇(区)初中、幼儿园分考核区按类别各自作为一个核算单位。镇(区)所属中心小学以镇(区)为单位进行核算。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教育局人事部门依据考核结果核算。

(二)作为校长年度表彰奖励提名的依据

中小学校长年度表彰奖励以实绩考核总成绩为依据,实行分考核区、分类别、按参考人员的20%提名。提名单位划分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核算单位相同。在此基础上可再按10%比例对各考核区考核成绩排名上升幅度最大的人员进行表彰。当同一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都有可能被提名时,原则上只确定前一名,若前一名因故不能表彰则顺推后一名。凡政策规定应实行“一票否决”的,提名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作为学校综合管理先进单位表彰提名的依据

学校综合管理先进单位以中小学校长实绩考核成绩中的公共部分(教职工测评、绩、奖惩增减分三部分)成绩为依据,按参考学校的20%提名,提名单位划分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核算单位相同。

(四)作为校长年度考核等次认定的依据和校长提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此方案从2016年实施,县教育局2012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工作绩效考核方案的通知》和2013年《关于在非义务教育学校开展校长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停止使用。

附:《南漳县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书记年度工作实绩考核量化评分细则》

 

 

 

南漳县教育局

0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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